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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汇编
  • 2025-12-05 17:52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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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执法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质量安全底线意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落实主体责任,形成法律威慑力,促进社会监督与信任。现汇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一、案情概况

       (一)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案件(线索)移交表》线索,2024年12月11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国道G228线陆丰市甲子至南塘段改建工程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在场人员1人,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杨某,未见国道G228线陆丰市甲子至南塘段改建工程总监理办公室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在对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杨某进行询问后,发现近三个月的施工内容为K5571+550-K5573+720段无机结合稳定料上基施工,工地试验室有出具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检测报告,力学室无仪器设备保养记录和设备使用记录。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施工单位测量部负责人刘某,监理单位项目资料员郑某,试验检测机构负责人胡某,检测人员樊某、姚某等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8份《国道G228线陆丰市甲子至南塘段改建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检测报告》检测人员签名均非检测人员本人所签,且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案件(线索)移交表》线索,2025年5月13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前往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珠东快速城区段)项目经理部进行核查。经核查,项目经理叶某不在岗,执法人员对在场安全员廖某进行询问,并调取相关安全台账及会议记录,发现自2022年以来叶某仅有4次主持安全会议。5月21日,执法人员对监理单位监理总监张某进行询问,其表示在2025年4月份路面施工关键阶段也未见叶某在场。进一步调查发现,叶某于2025年3月21日至4月21日被借调到其他单位协助工作,经与云浮市交通运输局核实,2022年7月1日起叶某在云浮市国道G324线腰古至茶洞段改线工程兼任项目经理。6月4日,执法人员对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道路中央分隔带水马及反光指示灯等设置不规范,车辆随意横穿马路,存在安全隐患,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15天内整改完毕。经调查取证,认为叶某于2025年2月底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开工以来,长期未在岗督促、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涉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一)针对设立工地实验室的广州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案,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事故的,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处罚决定。

       (二)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叶某涉嫌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处罚决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警示意义

       设立工地实验室的广州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案作为汕尾市首例工程质量执法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案件查处过程中,行政机关精准把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关于检测数据真实性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记录缺失、设备管理失范、试块存储异常等关键证据链等技术手段,结合对当事人询问笔录,确定检测报告存在造假事实,体现了执法专业性。

       上述两案警示意义显著:一是揭露了工地试验室“空转”造假行业乱象,暴露出部分企业质量主体责任缺失问题;二是通过首案办理形成执法震慑,推动工程质量检测规范化建设。该案办理为同类违法行为提供了可复制的取证范式,也为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完善提供了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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