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为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要求,对我局组织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情况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工作要求,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为《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市城区公交车的通告》;部门规范性文件6件,分别是《汕尾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印发〈汕尾市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的通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关于印发〈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尾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经评估,拟保留规范性文件7件,拟修改规范性文件0件,拟废止规范性文件0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具体情况
(一)《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车的通告》
1.合法性: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汕府〔2014〕51号)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日期为2018年7月19日。自实施以来,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具有合法性。
2.合理性:为贯彻落实《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我市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优惠乘坐公交车相关政策,具有合理性。
3.协调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第十六项明确“规范公交经营秩序,落实特殊群体公交优惠政策”与《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运营综合补贴办法(2023年修订)》等文件,均相互衔接,具有协调性。
4.操作性及实施效果:明确了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乘车优惠办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自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成效,具有可操作性。
5.评估结论:可以继续实施。
(二)《汕尾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1.合法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日期为2021年9月1日,有效期5年,至2026年9月1日。自实施以来,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具有合法性。
2.合理性:为贯彻落实《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汕尾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具有合理性。
3.协调性:文件围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系统明确了责任、义务、管理等核心制度体系。无论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建设各环节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还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范围及履职要求,各项内容均相互衔接、环环相扣,共同构建起完整的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充分体现出制度设计的协调性。
4.操作性及实施效果:明确了各参建单位的责任边界与义务内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权责范畴及履职标准,还细化了市、县两级监督部门的权责分工,指导性与可操作性突出。从实施效果来看,文件落地后有效打通了监管环节堵点,推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高效化开展,实践成效显著。
5.评估结论:可以继续实施。
(三)《关于印发〈汕尾市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的通知》
1.合法性: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广东省推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日期为2022年6月27日,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自实施以来,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具有合法性。
2.合理性: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广东省推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汕尾市深化治理港口船舶水污染物工作方案》,具有合理性。
3.协调性:文件明确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推进船舶防污染设施改造、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港口接收能力建设等各项制度,均相互衔接,形成了深化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治理工作体系,具有协调性。
4.操作性及实施效果:明确了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推进船舶防污染设施改造、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港口接收能力建设等内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自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成效,具有可操作性。
5.评估结论:可以继续实施。
(四)《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1.合法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约出租汽车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交〔2020〕4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网络预约出租车规范经营行动方案的通知》(粤交运〔2021〕6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自实施以来,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具有合法性。
2.合理性: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具有合理性。
3.协调性:《汕尾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均相互衔接,具有协调性。
4.操作性及实施效果:明确了网约车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督检查等内容,具有实操性,自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成效,具有可操作性。
5.评估结论:可以继续实施。
(五)《关于印发〈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合法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 号)和《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 年第 42 号)等规章制度、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实施日期为2024年9月5日。自实施以来,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具有合法性。
2.合理性: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提倡绿色出行,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厘清非法营运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保障合乘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具有合理性。
3.协调性:《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若干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等规章制度、文件均相互衔接,具有协调性。
4.操作性及实施效果:明确了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等应当遵照的要求以及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检查等内容,具有实操性。
5.评估结论:可以继续实施。
(六)《汕尾市城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2024年修订)》
1.合法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日期为2024年11月22日,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1日。自实施以来,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具有合法性。
2.合理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汕尾市城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2024年修订)》,具有合理性。
3.协调性:《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运营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作为衡量运营企业运营绩效、发放政府补贴和线路运营权管理等的依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也明确要求建立完善公共交通发展绩效评价机制,与《汕尾市城区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2024年修订)》,均相互衔接,具有协调性。
4.操作性及实施效果:明确了运营指标、安全管理指标、服务管理指标、企业管理指标及加分项、扣分项等六大类内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自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成效,具有可操作性。
5.评估结论:可以继续实施。
(七)《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尾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合法性: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23〕1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日期为2025年4月14日,有效期至2028年4月14日。自实施以来,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未有明显变动,与文件具体内容无冲突,具有合法性。
2.合理性: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 水利部关于加快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改建扩建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23〕1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汕尾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具有合理性。
3.协调性:文件明确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停靠站点管理和运营、停靠站点安全和监督等各项制度,均相互衔接,形成了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体系,具有协调性。
4.操作性及实施效果:明确了停靠站点选址和建设、停靠站点管理和运营、停靠站点安全和监督等内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自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成效,具有可操作性。
5.评估结论:可以继续实施。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1月20日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2025-11-20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