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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汕尾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规范汕尾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保障水上客运安全与可持续发展,《汕尾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现就其主要内容和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与目的
(一)背景需求
汕尾市沿海及岛屿岸线资源丰富,水上客运需求日益增长,港口外停靠站点缺乏统一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和运营不规范问题。
现行《港口法》等法规主要针对港口规划区内码头,对港口规划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管理存在空白。
(二)核心目标
1.规范管理。明确港口外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全流程要求。
2.保障安全。强化安全责任体系,防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3.促进发展。统筹资源利用,推动水上客运与旅游、交通等产业协调发展。
二、适用范围与管理职责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汕尾市行政区域内,汕尾港总体规划港区以外的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固定或浮动设施)。
例外情形:渔船、公务船艇、乡镇自用船舶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二)职责分工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行业指导。
县(市、区)主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督管理,统筹选址意见、验收备案等。
多部门协同:交通、发改、公安、自然资源、海事等14个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
三、核心内容解读
(一)停靠站点选址与建设
1.选址要求
科学选址: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军事设施保护规定,结合岸线资源、交通条件等综合评估。
安全优先:选址须避开危险品场所,确保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
2.建设程序
海域内建设:需完成海洋环评、海域使用论证和航道通航影响评价(第十条)。
河道内建设:需水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需开展通航条件评价(第十一条)。
验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区)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非政府投资需备案核查(第十四条)。
3.配套要求
同步建设: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第十三条)。
岸电与环保:鼓励配建岸电设施,强制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二)运营管理要求
1.经营资质。经营主体需依法注册登记,所有人与经营人分离的需签订授权协议(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2.安全管理。
实名登记:登船人员需实名查验,并向公安部门报备(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污染防控、应急搜救等预案并定期演练(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
3.设施维护
配备消防、救生、监控等设备,夜间运营需满足照明要求(第二十三条)。
设计日客流量2000人次以上的站点需配备防爆应急设备。
(三)安全监督与责任落实
1.主体责任
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需建立安全制度、排查隐患(第三十条)。
2.监督检查
多部门联合监管,对安全隐患实行“立查立改”或限期整改(第三十七条)。
3.过渡期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停靠站点需开展安全评估,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营(第十八条)。
四、政策亮点与创新
(一)填补制度空白
首次针对港口外停靠站点建立专项管理办法,完善水上交通管理体系。
(二)强化协同治理
明确14个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全链条”监管合力。
(三)注重生态保护
将环保设施纳入建设硬性要求,推动绿色航运发展。
(四)科技赋能安全
通过实名登记、监控设施等提升安全防控水平。
五、实施意义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汕尾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无序发展问题,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一)提升安全水平
减少因选址不当、设施缺失导致的安全风险。
(二)优化资源配置
科学规划站点布局,促进水上客运与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三)推动行业升级
引导企业合规经营,为打造汕尾“海洋经济”提供制度保障。
六、政策咨询与落实
本办法由汕尾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生效时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解读单位:汕尾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