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海丰县人民法院裁定,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2〕00257号)程序违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汕交罚〔2022〕00257号)。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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