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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交通运输局自2025年7月1日起启动为期100天的“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综合整治公共交通出行市场打车难、拒载、黑车非法营运等顽疾,为充分发挥整治期间违法违规行为的警示教育作用,切实增强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平竞争、遵法守规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健康规范、安全有序的公共交通出行市场秩序,特汇编公共交通出行市场领域的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发布。
案例一: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案
根据群众举报某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线索,我单位执法人员通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牌信息、出行订单截图、交易发票等证据材料核实以及核查提供服务车辆的营运信息,发现某网约车平台有涉嫌提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N***服务车辆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向某网约车平台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期满,某网约车平台未前来配合调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乘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牌信息、出行订单截图、交易发票以及查询到车辆营运信息等材料佐证,某网约车平台有涉嫌提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粤N***服务车辆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认定该次违法行为系一年内第四次被查处及以上,违法程度特别严重。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危险性及典型性:
网约车平台违规派单给无证车辆存在多重危险性和危害性。无证车辆未接受定期安全检测和保险保障,存在车辆技术状态差、驾驶员资质不足等问题,直接威胁乘客生命安全。双证司机需承担高额合规成本(如车辆保险、年检等),而无证司机通过无证派单逃避监管,形成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公平性,加剧行业乱象。多地明确规定平台需确保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资质,违规派单平台和无证司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高额罚款等处罚。本案中,某网约车平台拒绝配合调查,但根据明确存在的交易信息、派单行为以及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证据材料,足以认定其违法事实,拒不配合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案例二: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6月2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城区五十米大道荷苞岭技工学校对面公交亭对粤ND***小型汽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黎某驾驶粤ND***小型汽车从汕尾城区运载2名乘客往海丰县。经现场调查,乘客陈述本次与司机约定车费每人10元,到达目的地后付款。当事人当场不能出示该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在对黎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其有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性及典型性: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潜藏着的巨大安全隐患。非法运营车辆未严格按规定开展车辆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车辆技术状况难以保障,且驾驶员不具备从业资质,缺乏必要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技能,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极易出现故障,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乘客的生命安全。而且,非法营运车辆不受主管部门监管,无法动态监控车辆运行轨迹,一旦乘客遭遇不法侵害,难以迅速定位追查,极大地增加了乘客权益受损风险,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威胁公众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本案中,黎某非法营运收取了20元运费,被查处后将面临5000元的罚金,警示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务必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资质,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影响自身利益。
案例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违规收费案
根据汕尾市交通运输局12345平台市民投诉线索,粤ND*网约预约出租汽车通过网络预约平台接单,接送市民从汕尾市城区保利金町湾前往红海湾旅游区,平台显示价格为95元,上车后司机林某告知节假日要加价20元,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微信支付,存在违规收费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在汕尾市交通运输局第三办公区办案室对被投诉人网约车司机林某就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在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后,发现林某于在汕尾市城区保利金町湾有涉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系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拟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性及典型性: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行为,直接损害乘客的合法权益,例如收取“跨城费”“空返费”等额外费用,增加出行成本。司机利用平台漏洞收取不合理费用,将面临吊销从业资格证并处罚款的风险,根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违规收费可能面临200-500元罚款,若涉及跨城费等争议,平台通常明确禁止司机擅自加价,否则将面临处罚。违规收费还易引发不正当竞争,扰乱客运市场秩序,损害行业形象。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林某抱着侥幸心理想在节假日“多赚一笔”,不仅损害了汕尾旅游形象,也损害了自身利益,同步面临平台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