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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底线意识,规范行业市场秩序,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形成法律威慑力,促进社会监督与信任。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二起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领域中的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一、案情概况
案例一: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案件(线索)移交表》线索,2024年12月11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国道G228线陆丰市甲子至南塘段改建工程监理单位的工地试验室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一案开展执法调查。该项目在无机结合稳定料基层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于2024年10月出具了8份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检测报告,但该工地试验室的力学室无仪器设备保养、设备使用记录,养护室无试件及养护出入库记录。经询问相关人员,发现该工地试验室所有检测人员10月份均未在岗,进一步调查发现,8份《国道G228线陆丰市甲子至南塘段改建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检测报告》的试验检测人员签名均非试验检测人员本人所签,且监理单位和工地试验室均无法进行合理解释。综合各种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案例二:根据《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案件(线索)移交表》线索,2025年5月13日,汕尾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珠东快速城区段)项目经理叶某涉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案开展执法调查。经查阅项目相关安全台账及会议记录,发现自2022年以来叶某仅有4次主持安全生产会议,2025年4月份路面施工关键阶段也未在场。进一步调查发现,叶某于2025年3月21日至4月21日被外借工作,且2022年7月1日起叶某在云浮市国道G324线腰古至茶洞段改线工程兼任项目经理。综合各种证据证明,叶某担任省道S241线汕尾城区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经理以来,长期未在岗督促、检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一)针对案例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广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案,参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事故的,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处罚决定。
(二)针对案例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叶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处罚决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警示意义
两起案例分别暴露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领域在质量管控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
案例一中工地试验室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反映出部分参建单位的工程质量意识不强,对工程质量数据弄虚作假并心存侥幸心理。工程质量检测数据是判断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的关键依据,虚假报告严重误导工程质量评估,可能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隐患甚至事故。项目建设各从业单位务必严格遵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确保试验检测活动规范开展,维护工程质量数据的公信力。
案例二中项目经理叶某长期未在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工程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风险。项目经理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涵盖建立安全机制、督促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消除事故隐患等方面。叶某的失职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反映出部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足。这也提醒各项目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深刻认识自身安全生产职责,在岗在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避免因人员缺位导致安全管理漏洞,从而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两个案例中涉事单位及责任人都受到相应处罚,体现了法律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约束。无论是出具虚假报告,还是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和惩处。整个交通工程行业,都必须严格遵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各单位及从业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从案例中可看出,日常管理中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管以及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况的监督存在漏洞。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参建单位人员履约、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