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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2022-2024 年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01-25 13:52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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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含驻汕)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2-2024 年汕尾市政策性农村 住房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2021年12月3日


2022-2024 年汕尾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保费补贴的引导作用,创新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模式,进一步增强农村地区综合抗灾能力,根据《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2024 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汕尾实际, 现就我市 2022-2024 年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以下简称农房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民众、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农村住房风险分担机制,提升农村住房抵御风险和灾后重建能力,保障农村地区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是我市惠农助农的民生实事,各县(市、区)充分发挥引导和组织推动作用,加强对农房保险工作的领导,加强制度建设,积极宣传推广,强化监督检查,为农房保险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公开招标等方式引入保险公司进行市场化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承担理赔责任风险,通过市场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户个人意愿,确保农房参保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投保权。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

  (四)协同推进。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房保险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将市委、市政府支农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三、实施内容

  (一)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被保险人为全市范围内具有汕尾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以下统称农户)。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为体现农房保险普惠性,被保险人一户在辖内有多处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每户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金额。每户每年保险金额为110,000元。其中,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按照农房建筑结构类型分为一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80,000元,二类结构房屋保险金额50,000元;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13,000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最高赔付2,000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临时租房费用。具体保险方案明细如下:

  其中:

  一类结构房屋为使用钢筋混凝土作为框架结构的房屋;二类结构房屋为除上述一类结构房屋以外的房屋,如:砖木、砖土、茅草、泥瓦等结构的房屋。

  (三)保费及财政补助办法。根据《2022-2024年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实际参保的农户数与承保机构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具体要求如下:

  根据《汕尾市财政局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汕尾银保监分局 汕尾市林业局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 精神,汕尾市按照基本保险金额110000元投保的每年每户保费不高于8.3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4元,市级财政承担1.15元,县级财政承担1.15元,农户承担2元,建议有条件的县级财政对农户承担的保费给予全额补助。特别是对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等困难农户,要适当提高保障程度,并对其自负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四)承保机构的选择。市政府授权市金融局对全市政策性农房保险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保机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执行。本次招标承保周期为2022-2024 年,共3年。参与招标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并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等。市金融局按省有关要求,结合汕尾实际确定承保机构数量、承保范围(区域),如期完成招标工作。确定承保机构后,由市金融局代表市政府与承保机构签订为期3年的承保协议,并将承保协议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五)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基层协保体系,培训一批熟悉农房、服务农户的协保员,协助做好参保、查勘、理赔等工作。按照保险合同以及承保机构与政府之间有关协定,承保机构按农房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保机构(指按照承保机构的委托协助办理农房保险宣传、承保、理赔等业务的基层协保站点)和经办协保员开展工作,不得用于政府部门日常运行;其中,支付协保员劳务费原则上不得少于70%,其余作为协保机构日常运行费用。各县(市、区)、镇级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可适当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推广宣传农房保险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市金融局牵头负责推进我市农房保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财政、农业农村、民政、银保监等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各县(市、区)要确保兑付承担的保费,组织好当地有关部门和行政村,协助承保机构做好农户信息核实、办理投保手续、农房查勘定损和发放理赔款项等工作,及时调解争议纠纷。

  (二)强化督导检查。市金融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汕尾银保监分局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各县(市、区)开展农房险工作调研,加强业务交流,充分学习吸收和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掌握全市农房险动态,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解决农房险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和各承保机构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措施,向农户宣传普及农房保险知识,明确告知保险责任范围、补贴政策、赔偿标准等内容,增强广大农户的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积极性,全力营造有利于开展农房保险工作的环境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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