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我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汕尾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汕尾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汕府函〔2016〕457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对经查证属实符合举报条件的,最高可奖励2万元。
《奖励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奖励办法》确定,举报内容经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部门查证,认定属于非法集资、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的,可以给予举报人1000元人民币奖励。举报内容经查证属于非法集资,且公安部门决定立案侦查的,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人民币奖励;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2000至5000元人民币奖励;涉案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5000至20000元人民币奖励。
在保密管理方面,各有关部门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严禁通过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提供有关线索,举报非法集资活动。举报电话:0660-3374300,邮箱:swjrb@163.com,传真:0660-3365417。
特此通知。
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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