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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汕尾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推行电子保函的通知
  • 2020-02-11 13:55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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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 办函(2019) 41号)等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切 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 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环节 推行电子保函,投标人可以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属的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集 中釆购项目,投标人可以电子保函方式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含纸质保函)应由具备经营许可资质的金融机构(含融资担保公司)出具。

  二、投标人釆用电子保函作为投标方式的,应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交电子保函,电子保函的受益人是招标人,招标人负责查验、保管和退回。

  三、投标人在办理电子保函手续时应要求经办金融机构对所出具的电子保函进行编号,注明金融机构查询电话和详细地址。

  各单位在推行电子保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映。



汕尾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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