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精神,根据全省社区金融服务站建设经验座谈会要求,大力促进我市民生金融的发展,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现代化、便利化、一站式的综合社区金融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关于促进社区金融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反映。
汕尾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
汕尾监管分局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抄送:人行汕尾中心支行,汕头保监分局。
附件:
关于促进社区金融服务站建设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精神,大力促进我市民生金融的发展,为广大社区居民提供现代化、便利化、一站式的综合社区金融服务,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社区金融服务站,是指依照本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由金融机构设立,为社区居民提供自助金融服务、宣传金融业务和普及金融知识的服务站。
第三条 社区金融服务站是金融自助服务和金融业务知识宣传在社区的延伸,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参与社区金融服务站的建设,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推进社区金融服务,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品牌价值。
第四条 社区金融服务站建设以社区居民金融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突出便利性、综合性、知识性、亲民性。
第五条 鼓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建设社区金融服务站,探索建设功能完善、特色明显、服务创新的社区金融服务站。
第六条 社区金融服务站可以在社区专门场所设立(按规定需报批的要报批)或依托金融机构自助网点改造设立,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开辟服务区域,拥有相对独立空间,功能布局合理,配置沙发茶几,配备电视、电脑、无线网络、自助设备等。可以提供金融自助服务、理财咨询服务、金融业务宣传、理财知识讲座、金融风险识别等,可以设置第三方支付结算自助终端设备,提供便民服务等。
社区金融服务站加挂“汕尾社区金融服务站” 牌匾,纳入全市统一编号管理。
第七条 社区金融服务站的设立,由牵头的金融机构在建设或改造完成后提出挂牌申请,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汕尾银监分局或保险、证券监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授予统一编号的牌匾并挂牌。
第八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全市社区金融服务站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银行、保险、证券等各类牵头金融服务机构是社区金融服务站建设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人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汕尾银监分局、汕头保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及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协会对社区金融服务站建设提供支持。
第九条 社区金融服务站每季度向市金融工作局、汕尾银监分局和所在县(市、区)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报送业务发展情况。各相关部门为社区金融服务站提供支持。
第十条 社区金融服务站应根据社区居民金融需求,不断完善服务,拓宽服务范围,创新服务方式,实现社区金融服务站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金融工作局和汕尾银监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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