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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 2016-02-26 12:35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swj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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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金函〔2016〕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

换发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深圳市经贸信息委,顺德区金融办: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自2011年行业规范整顿后,我省颁发首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至今已近5年,即将期满。为做好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意见》)、《指引》和《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换证对象为广东省内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即将到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再担保公司。

二、实施时间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注销等由监管部门依法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到期前90天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到期前30天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换证申请。

三、实施步骤

(一)申请

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市监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核

监管部门收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换证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各地市金融局(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提出同意换发经营许可证意见报省金融办备案,如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则由地市金融局(办)按规定处理;省金融办收到材料同意备案后,并自作出备案同意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申请人换发经营许可证。

(三)换证

换发经营许可证,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及时在所在地市监管部门指定网站和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领取新证的同时需上缴旧证。

四、换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材料清单

(一)融资担保机构换证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没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或已经整改到位,即各地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中没有发现其在从事非法金融行为、禁止性业务的行为、没有抽逃资本金等行为,或者是到申请换证时以上行为已经整改到位。

2.正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申报日前6个月有融资担保新增业务发生。

3.目前至少与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授信合作协议且在有效期内并有实际业务发生。

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过监管部门任职资格审核,实际履职的董监高人员与监管部门核准人员一致。

(二)融资担保机构换证应提供的材料

1.公司最近2年(2014、2015)财务审计报告。

2.公司所有账户近3个月的银行流水对账单。

3.公司申报日前6个月发生的融资担保业务台账。

4.公司与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签署的在有效期内的授信合作协议。

5.公司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在保业务情况表。

6.公司提供的上年度诉讼保全及本年度业务情况表。

7.公司组织架构图。

8.公司在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

9.公司的纳税证明、工商部门无违规证明。

10.公司员工花名册和社保参保人员名单。

11.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两套,交所在地市金融局(办)。

(三)审查要求

1.各地市金融局(办)要认真查验原件,原件应与复印件比对一致,退还原件并留存一套复印件,另一套复印件作为备案请示的附件报省金融办。

2.各地市金融局(办)应对照中国银监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基本条件,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出具是否同意换证的《换证审核意见表》加盖公章随同备案的请示及其附件材料上报。

五、分类处理意

(一)对合规经营、正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予以换发五年期的经营许可证;

(二)对无重大违规经营行为,申报日前6个月内没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但有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授信合作协议的,予以换发一年期经营许可证,如换证后一年内无发生实际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再续证;

(三)对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没有在保余额,申报日前6个月内没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但上年度有与省内法院新发生诉讼保全担保业务的,予以换发一年期经营许可证,如换证后一年内无发生实际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再续证;

(四)对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但已经整改到位的,且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授信合作协议的,给予换发一年期经营许可证,如换证后一年内无发生实际的融资担保业务不再续证;

(五)对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但案件一直没有结案的,暂不予以换证;

(六)其他情况均不予以换证,所在地市金融局(办)应及时收回不予换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指定网站和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地市金融局(办)要通过换证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文件“减量增质”精神,推进融资担保行业“做精做强”,培育一批有较强实力和影响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融资担保体系。

 

附件:广东省融资担保公司换证审核意见表.doc

                                   省金融办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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