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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办事指南
  • 2017-06-21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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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项目名称: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二、审批内容:

  广东省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不含深圳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报省金融办审批。

三、办理依据: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申请条件:

(一)属融资性担保公司,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已经公司注册所在省(市、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同意。

(三)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四)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五)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六)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广东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不具备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提供全部办理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或装订成册的2份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接收材料,初审→省金融办终审→省金融办核发批复。

   (二)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市金融局(办)20个工作日,省金融办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市金融局(办)20个工作日,省金融办25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总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五)总公司最近2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附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

(六)总公司的信用记录资料。

(七)总公司所在省(市、区)监管部门的同意函。

(八)总公司所在省(市、区)监管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九)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第(一)、(二)至(十一),必须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11份。由申请人报送市金融局(办),市金融局(办)初审后再报送省金融办。

八、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可在广东省金融办网站(www.gdjrb.gov.cn)下载

九、收费项目和标准:

   不收费

十、主办处室及联系方式:

   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发展处

   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

   020-83135361

十一、监督电话:

   020-83135358



 附件下载:

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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