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项目名称: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二、审批内容: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报省金融办审批。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国务院令第548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第3号)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四、申请条件: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3、有符合《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为一类地区,其余地区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拟出资的法人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股东的资质条件:
1、成立时间3年以上。
2、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3、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信用记录良好。
4、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其出资额2倍,注册资本(含资本公积)不低于其出资额。
5、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不低于其出资额。
6、资产负债不高于70%(含70%,下同),银行贷款余额不超过出资额的50%。
7、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且盈利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的30%。
8、含本次投资的对外投资总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四)拟出资的自然人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资质条件:
1、有3年以上从事经济工作的经历。
2、没有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3、个人拥有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其出资额2倍,其中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不低于其出资额,且具有合法来源。
4、申请前3年的个人收入累计不低于其出资额的50%,且具有合法来源。
5、没有较大数额的负债,银行贷款余额不超过出资额的50%。
(五)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股权结构要求:
1、有2名以上的股东,其中法人股东不少于1名。
2、单一股东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合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70%。
3、法人股东持股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六)融资性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拟任人符合资质条件:
1、属主要自然人股东或主要法人股东的实际控制人。
2、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3、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专以下学历,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企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
4、没有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总经理拟任人符合资质条件:
1、年龄在3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
2、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大专以下学历,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
3、没有犯罪记录和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4、没有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八)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人员或其配偶没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九)省金融办、市金融局(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审批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完全具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条件;
2、申请单位应提供其具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及11份复印件,复印件盖申请单位公章,并用A4纸装订成册。
(二)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不具备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申请条件(完全不具备或部分申请条件不具备);
2、申请单位未能提供全部办理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条件的相应书面材料原件或装订成册的11份复印件。
六、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办理流程:
(1)市属融资性担保公司
申请人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接收材料,初审→省金融办终审→省金融办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
申请人提出申请→省金融办接收材料,审批→省金融办核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办理时限:
(1)市属融资性担保公司: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市金融局(办)20个工作日,省金融办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市金融局(办)20个工作日,省金融办25个工作日)
(2)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
法定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地、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设立融资担保公司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主要业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市场需求分析、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风险控制措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章程草案。应当载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内容。
(四)股东承诺书。
(五)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股东基本情况的报告。
1、各法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附法人代码证、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信息)。
(2)最近2年有关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综合报告(附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已在省注协报备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3)信用记录资料(附贷款卡复印件、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2、各自然人股东情况:
(1)基本情况介绍(列举股东个人信息、履职、经商等经历并附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2)入股资金来源证明。应载明个人收入情况,入股资金来源情况(是否为自有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个人工资性收入的,应提供聘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入股企业分红的,应附入股企业机读档案信息、股权分红凭证及银行对账单,提供企业最近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已在省注协报备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有物业及出租收入的,应附物业权证、租约等复印件;有存款的,应附最近1-3个月内的银行存款账户对账单复印件。
(3)无犯罪证明和信用记录资料(附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七)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任职资格申请书(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务人员、法人代表)。
2、拟任人情况介绍,包括拟任人简历、未来履职计划,并附相关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3、拟任人任职陈述书和守法尽责承诺书,并附无犯罪证明、信用记录资料、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
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5、市金融局(办)出具的任职资格初审意见(董事长、总经理或实际履行相应职务人员、法人代表)或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其他人员)。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等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省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第(一)、(三)至(十),必须按顺序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一式11份。其中:设立市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由申请人报送市金融局(办),市金融局(办)初审后再报送省金融办;设立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由申请人报送省金融办。
八、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股东承诺书》,可在广东省金融办网站(www.gdjrb.gov.cn)下载
九、收费项目和标准:
不收费
十、主办处室及联系方式:
广东省金融办地方金融发展处
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
020-83135361
十一、监督电话:
020-83135358
附件下载:
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股东承诺书.rar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金融工作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