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6-27
中国政府网
|
广东省政府网
|
汕尾市政府网
首页
要闻
工作动态
金融要闻
政务
政务服务
互动
下载专区
金融机构
12345政...
网上信访
调查征集
领导信箱
金融知识库
政策解读
专题
首页
政务
要闻
政务服务
互动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
专题
>
金融政策法规
>
其他金融政策法规
刑法有关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规定
2016-02-22 13:52
来源:
本网讯
发布机构:
swjrj
【字体:
大
中
小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TOP】
【
打印页面
】【
关闭页面
】
主办: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金融工作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