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6-27
关于印发《关于设立汕尾市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9-07-29 19:33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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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单位,相关金融机构:

《关于设立汕尾市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一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贯彻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2019514


 


关于设立汕尾市海洋经济发展

激励补贴资金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4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金融工作部署,深化金融改革创新,我局按照本市获得省“一市一平台”特色金融建设项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就设立汕尾市海洋经济激励补贴资金,推进我市海洋经济发展,进一步缓解海洋经济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书记李希到汕尾调研提出的“努力把汕尾建设成为沿海经济带的靓丽明珠”指示要求,围绕2019年省提出的“一市一平台”特色金融建设项目要求,加大面向以现代渔业为主的海洋产业链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力度,推动汕尾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的意义

(一)扶持我市海洋产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我市实现海洋经济的战略部署提供强大助力。海洋经济是汕尾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和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海洋经济必将成为汕尾经济发展的关键增长点,船舶制造、水产养殖、海洋捕捞、水产品交易、滨海旅游等产业的发展,均离不开金融资源,需要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做后盾。因此,加快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是金融支持汕尾实体经济发展、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具体体现。

(二)支持汕尾海洋产业的营商环境,惠及广大渔民和从事该产业工作的广大群众。历史以来,海洋产业是我市经济的支撑行业之一,集中了大量的劳动力。通过本补贴资金的介入,可以助推整个产业链营商环境的改善,提升海产品的附加值,促进海洋产业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就业岗位,从而惠及广大渔民和从事该产业的群众。

(三)推动汕尾金融业稳步发展。处于加快发展中的汕尾经济,储备项目多、资金缺口大,也存在着金融机构类型单一、业务模式固化等问题,本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汕尾市逐步形成机构类型健全、融资模式丰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强的地方特色金融体系,进一步促进我市海洋经济的发展。

(四)激发民间资本活力,完善汕尾信用体系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优选企业项目等手段,进一步激发民间资本的活力,推动汕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组织领导

2019年广东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为基础,经市政府同意,设立汕尾市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下称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贯彻实施。同时,联合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等推动补贴资金发挥实质性作用,加大对我市海洋经济特别是渔业实体经济的扶持力度。

四、实施内容

(一)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的规模。补贴资金总额为100万元。

(二)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的资金来源和初步运作模式。项目资金纳入省财政厅2019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重点金融平台项目建设)。通过制定“汕尾市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实施细则”、优选合作金融机构等方法,加大面向以海洋渔业为主的海洋产业链中小微企业的投资力度,具体以贷款利息或担保费补贴为主,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汕尾市海洋经济发展。

(三)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实施计划。由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资金的具体申请和审批操作模式,主要对在本市辖内银行机构(包括农合机构)贷款的涉海洋经济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自本方案通过后,对新增贷款的利息或担保费进行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利息额的50%。由企业申请,银行机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金融工作局按期审批补贴。通过专项补贴,减轻海洋经济实体的负担,增进海洋经济活力。

(四)申请补贴资金企业的准入条件。1在汕尾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准入的海洋产业中小微企业。(2)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3)借款人及实际控制人无参与高利贷活动,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产品,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4)涉海洋企业。重点扶持海洋产业链中的高科技创新企业、海洋捕捞业、海洋养殖业、海产品深加工、海洋生物科技、海产品销售等,优先扶持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五)资金补贴额度。激励补贴资金总额为100万元(汕尾市中小企业<海洋经济>金融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划转增加为补贴资金),同一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六)补贴期限。补贴期限原则上1年,最长不超过2年。现有补贴资金补贴完毕则不再补贴。

五、职责分工

(一)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负责补贴资金的日常管理、申请审批、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落实补贴资金的后续申请及追加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机构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要求以及本方案和相关协议办理贷款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融资担保机构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本方案和相关协议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并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四)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及各级各相关部门向符合条件的辖内银行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补贴。

(五)强化责任追究。合作银行因履职不到位,造成风险,取消其合作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单位的人员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单位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设立汕尾市海洋经济发展激励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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