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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汕尾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2023-08-15 15:24
  • 来源: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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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同富裕的重要论述,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资源配置作用,助力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要求,市金融局起草了《汕尾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

  一、起草背景

  近年,我市在优化营商环境上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其中获得信贷便利化方面在全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评价中也不断完善提升。但全省营商环境优化评价中获得信贷便利化方面失分较为明显的是,我市至今没有开展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而全省多数地市根据营商环境评价事项清单开展了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通过保险工具为广大小微市场主体增信,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难题,进一步提升获得信贷便利度。因此,为提升我市营商环境,落实市领导对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指示要求,着力加快补齐短板,探讨出台我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政策。

  二、起草过程

  为贯彻市委八届四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金融营商环境,持续提升信贷获得便利度,缩小与珠三角地区发展差距,实现金融与经济的良性循环,市金融局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三次发函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驻汕)有关单位、相关金融机构等单位意见,共收集意见5条,经研究,采纳5条。并于4月13日、6月1日公开征求意见2次,截至公告期结束,未收到社会公众反馈意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市金融局经研究后采纳其意见。根据市司法局对《办法》司法审查意见,市金融局对《办法》补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用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银行接受该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业务。通过“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专业化运作”的发展模式,以信用保证保险产品为载体,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将信贷风险分散至保险机构,政银保联合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办法》分七章31条,第1-4条为第一章总则部分,对政策依据、名词定义、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进行阐述;第5-14条为第二章贷款规定部分,对贷款对象、参与机构、贷款利率、保险费率及贷款业务和保费补贴申请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第15-19条为第三章风险分担部分,对风险防控、理赔责任、风险分担、叫停机制等进行界定明确;第20-22条为第四章政策扶持部分,对财政补贴、保费补贴标准及奖励措施进行规定;第23、24条为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主要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具体任务和职责;第25-27条为第六章组织保障部分;第28-31条为第七章附则内容。

  附件分七章22条,1-5条为第一章总则,界定名称和范围;第6条为第二章的职责和分工,明确分工职责和领导小组决策事项;7、8条为第三章为贷款与保险部分,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与支付、保险期限作了明确;9-13条为第四章业务办理流程;14-16条为第五章保费补贴,包括申请流程等;17-20条为第六章监测管理;21、22条为附则。

  《办法》明确了“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原则,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增信,市财政设立保费补贴,银行发放贷款。如贷款出现不良,保险公司和银行按照8:2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市财政不承担补偿责任。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办理流程中,要求银行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5个基点,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不高于贷款本金的3%,企业综合信贷成本不超过7%。

  四、政策依据

  文件起草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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