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非法集资手段不断翻新,新的典型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三是打着“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公开宣传,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四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五是某些互联网投资中介平台虚构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
六是通过各种形式发布广告,以销售理财产品、基金产品等为载体,承诺高收益,非法募集资金。
七是部分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谎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
八是一些地方的农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进行非法融资,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九是部分商铺开发商非法将商铺分成若干个小商铺,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进行非法集资。
【特别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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