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24-06-27
股权众筹和非法集资如何界定
  • 2017-12-14 15:11
  • 来源: 本网讯
  • 发布机构:swjr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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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平台涉及非法集资的行为认定
  (1)约定固定回报。股权众筹作为一种融资模式,对于投资人而言,应当是风险和利益共担的。发行人为了增加项目的吸引力,而在股权众筹计划中约定固定回报或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涉嫌非法集资。
  (2)回报类众筹发布虚假信息。回报类众筹如果不能够规范运作,使融资方有机可趁,发布虚假信息,可能触碰集资诈骗的刑事法律风险,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金融类行政违法行为。
  (3)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不合格。“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是目前对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的法定要求。
  (4)股权众筹平台兼营个体网络借贷、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根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如果存在兼营情况,涉嫌非法集资。
  (5)融资者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时,涉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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