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非法集资处置大致分为风险排查、风险识别、打击整治、追赃挽损四个阶段。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根据2015年国务院文件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是打非第一责任人,行业主管部门应承担监管职责,对主体职责已进行了明确。目前《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在酝酿出台,《条例》将赋予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解决地方政府有责无权、依据不足、手段缺乏等突出问题,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这是强化行政处置、推动关口前移、遏制增量风险、化解存量风险的关键。同时,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县政府已专门出台了举报奖励办法,对群众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给予奖励,按照线索评定等级发放奖金。制度建设开始逐步完善。
二是建立完善机制。积极构建由公安、市监、教育、农业、经信委、民政、人行、银监等多部门协调统一配合,乡镇、村(社区)、生活小区、家庭四级联动的严密监管体系,形成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长效管理机制。
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做好防范预警,加强形势研判和风险排查,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积极采取定向抽查检查、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措施,发现有非法集资苗头的,及时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
要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非法集资监管需要多部门的相互协作,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合的机构,有利于迅速的收集证据,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的向社会公布,预防犯罪发生,以避免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
要建立分级处置机制,上下联动,明确职责权限,实行责任包干,以形成合力、提高效率。
要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非法集资整治纳入综合考核范围内,凡由此引起恶性案件或信访事件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从而引起基层党委政府和相关责任单位的重视。
要建立应急处置机制。要制订风险应急预案,避免案发后措手不及,始终掌握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主动权。
三是依法严厉打击。对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要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形成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实行信用惩戒。要将涉及非法集资人员纳入金融失信人黑名单,对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实行联合信用惩戒。
五是发展普惠金融,面对民间投资欲望高、投资渠道少、投资范围窄的现实困境,要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大力拓展投资渠道,建立并优化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尽可能多地提供投资机会,逐步消除非法集资的生存土壤。
六是加强宣传教育。要广泛宣传,加强教育,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乡村,尤其是要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这样才最有说服力。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揭露这些犯罪活动的欺骗性和非法敛财本质,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要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很多投资者是因为没有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实质,被其担保、风险所欺骗才中了圈套,要让其清楚明白地区分非法集资和正规金融企业的区别;同时,要教育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明白风险和收益是相对的,不能只顾收益而放弃对风险的估量。(刘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