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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金融犯罪防控金融风险典型案例
  • 2024-04-17 15:12
  • 来源: 公安部经侦局、云南经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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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付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以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对付某立案侦查。

       经查,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付某在担任某集团公司昆明分公司负责人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私刻该分公司公章和财务印鉴,在未经集团公司授权情况下,在银行开立该分公司一般结算账户,擅自以分公司名义对外开具270余份、票面总额达4.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真实贸易的情况下伙同非法中介进行“倒票”售卖,按票面金额的7%收取“开票费”。2021年4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02 法律分析

        本案的难点和焦点是付某犯罪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办案单位有3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二是认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三是认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下面进行逐一分析:

        一、骗取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付某等人私自开立分公司账户,以公司名义出具的是商业承兑汇票而非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商业汇票最终由出票企业负责承兑,银行不承担承兑义务。付某的行为不会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任何损失,故本案不构成骗取金融票证罪。

        二、票据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综合全案事实看,付某私自开具商业汇票的主观意图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开票费”,并无通过开具商业汇票来诈骗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案中相关持票人对自身、付某和非法中介参与“倒票”,特别是其间均无真实贸易往来、违反票据法相关规定的情况是明知的,主观上并未产生错误认识。故本案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三、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本案中,付某虽未实施传统意义上的伪造、变造票据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伪造分为无形伪造和有形伪造。无形伪造是指有权制作的人超越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有形伪造是指无权制作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付某利用其担任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对外以公司名义开具票据,让外界误认为票据是真实有效的,但实际上未获集团公司授权。因此,涉案票据形式上是真实的,但实质上是无效的。综上,本案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03  专家点评

       当前,不法分子利用知名企业在市场上的良好信誉,冒名在银行开设账户,私自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并倒卖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此类犯罪,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判决的罪名却不尽相同,有的地方以骗取金融票证罪追诉、有的又以票据诈骗罪追诉。本案为此类倒卖商业承兑汇票犯罪的法律定性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

       此外,本案涉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犯罪手段典型,办案单位研判及时、充分,采取措施得当,定性准确,止损效果好,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有力化解了金融风险隐患,对该类案件的侦办具有比较典型的借鉴意义。

云南曲靖保氏兄弟高利转贷案

01 基本案情

       2020年,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对保某武、保某坤兄弟涉嫌高利转贷犯罪立案侦查。

       经查,保氏兄弟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虚构贸易背景的方式,以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向银行贷款共计6000余万元,后改变贷款用途转贷给张某、杨某某、向某某等多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贷款到期后不能正常偿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2020年12月,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判保某坤犯高利转贷罪,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保某武犯高利转贷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02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对金融信贷资金的管理。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并以高利率向他人或企业进行放贷,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主观方面表现为高利转贷行为必须出自借款人的直接故意。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款。对于高利转贷罪来说,如何准确定义“套取”,是判断罪名是否成立的重要标准之一。为了降低信贷资金的使用风险,法律规定借贷人必须严格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来使用信贷资金,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如果借贷人将信贷资金挪用于转贷他人以获取利益,显然违反了其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同约定,也对资金安全带来风险。本案认为,“套取”行为是高利转贷行为的逻辑前提,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套取”的性质,关键在于行为人申请贷款后的实际用途。概言之,如果行为人获取贷款后,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而是转贷给他人,则行为人申请贷款的行为就具备“套取”的性质。①

       二、如何认定“高利”转贷。何为“高利”?一直以来并无明确定义。有人认为利率水平远高于金融机构贷款才能被定为高利,也有人认为只要高于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标准对同期同种贷款所界定的利率幅度,就应当归属于高利范畴。本案认为,凡是以高于套取利率贷出信贷资金的行为均应当归入高利转贷行列,换言之,该罪中的“高利”认定标准并非必须达到银行贷款利率的几倍,只要违法所得达到标准即可构成犯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高利”普遍采用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观点。本案中,保氏兄弟以月息3分至5分不等放贷并牟取获利,换算为年利率在36%—60%之间,远远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应属于高利范畴。

       三、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高利转贷罪中的违法所得并非行为人所套取的信贷资金,但具体是指行为人通过转贷获得的利息总额,还是行为人通过转贷获得的利息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之间的差额,实务中尚有争议。本案认为,利息差应当被视作违法所得,理由是,本罪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获取的不法利益,而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是行为人依据合同必须给付的款项,并不属于行为人获得利益的范畴,因此,不应作为违法所得总额进行计算。

① 李哲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与疑难指导》,中国法制出版社2022年版,第60页。

03 专家点评

       高利转贷行为破坏金融秩序,从放贷人手中以高利获得贷款后,借款人往往都背负巨额债务,不仅偿还有障碍,还会受到放贷人的非法追讨。为了获利,放贷人往往动用恐吓、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讨要本金与高利,由此导致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本案中,以保氏兄弟为首的黑恶团伙因向借款人追讨贷款,就多次发生寻衅滋事、殴打他人的恶性违法犯罪案件,给当地社会秩序稳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本案的成功侦办,特别是在如何认定该罪名、如何计算实际违法所得等方面为实务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办案单位遵循法理,对上述方面的认定均采用了通说,对犯罪行为定性准确,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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