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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06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扎实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18〕118号)要求,现将《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5日     

附件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推进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8〕193号)文件精神及汕尾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本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

一、基本原则

(一)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

(三)明确主体,落实责任。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各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并依法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主动公开项目信息。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公开范围

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已纳入省、市重大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预备项目)计划的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未纳入省、市重大项目计划,但涉及民生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

(二)公开的内容和主体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公开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重点公开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4类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求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公开主体:环评科、核管科、环保窗口部门)

2.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公开主体:环评科、核管科)

3.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公开主体:环评科、核管科)

4.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间、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主要污染物类别、排放执行标准等排污许可信息。(公开主体:监察分局、核管科、总量科)

(二)公开的渠道和时效

各有关科室(单位)要通过局公众网站和汕尾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及时公开各类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项目法人单位可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环境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环境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相关科室(单位)要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三、组织保障和监督考核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积极发挥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严格按照“统一领导、归口负责、综合协调、各司其职”的原则,进一步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局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相关科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重大项目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此作为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力抓手。

(二)完善监管措施。各相关科室(单位)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环境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各有关科室(单位)每年要将各自负责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局办公室汇总,并在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大考核力度。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列入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局办公室按照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体系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相关科室(单位)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方面进行检查考核评估,对于公开不及时、内容不真实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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