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同类型的场所,执行的监测标准不同。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水泵,其产生的噪声适用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工业生产活动中水泵产生的噪声,适用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居民住宅区域的水泵属于共用设施设备,根据《噪声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因此,居民住宅区域的水泵产生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具体适用标准建议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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