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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自动监测仪器但具备监测条件的企业,每季度需缴纳的环保税因子是否都需要当季度出具检测报告?

发布日期:2026-03-06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问:企业无自动监测仪器但具备监测条件要求,每季度需缴纳的环保税因子是否都需要当季度出具检测报告?能否沿用半年度或当年度的检测报告的数据?一种环保税因子在多条排气筒中,是否每条排气筒都要检测?

答:1.无需每个环保税因子都单独出具季度检测报告:广东省明确纳税人未安装自动监测仪器的,可选择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法等多种方式核算环保税。选委托监测法,亦未强制每季度为所有因子出报告;若排污许可证或行业规范明确监测频次为半年等,企业可改用排污系数法申报,无需额外增加季度监测。 2.不可跨季度沿用检测数据,同季度内可沿用符合要求的数据:依据广东省税务局转发的政策,委托监测方式下当月无数据可沿用最近一次数据,但不得跨季度沿用,即半年度或当年度的检测报告数据无法跨季度用于申报。不过在同季度内,若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无重大变动,当季内前期的检测数据可沿用至本季度后续月份申报。此外,若用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税,需取得申报当月数据,当月无数据则无法享受减免。 3.一种环保税因子在多条排气筒需对每条排气筒分别开展检测,因为不同排气筒的高度、工况等可能不同,对应的排放速率限值存在差异,单独检测才能精准核算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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