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城市幕墙光反射产生的光污染应向哪个部门投诉?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光污染属于新型物理性污染,我国的光污染防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针对玻璃幕墙产生的光污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玻璃幕墙光热性能》(GB/T 18091-2015),对玻璃幕墙光学性能提出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有害光反射影响。2025年1月,为提高深圳市的城市环境质量水平,减少玻璃幕墙反射光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建筑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评价标准》(SJG 188-2025)。 除玻璃幕墙外,住房城乡建设部对于建筑物照明设施、广告牌等产生的光污染的问题,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景观照明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1〕41号),要求各地因地制宜设立暗夜保护区等各类区域,明确相应的景观照明亮度、功率密度值、光污染限值等要求,提高景观照明方案设计水平,减少光污染。发布《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 307-2019),规范和加强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管控,明确光污染防控要求。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 149-2021),指导各地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严格按照专项规划控制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亮度。建议向所在地规划部门和住建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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