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35kV及以上变电站是否能在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或是准保护区建设,是否需进行专项及唯一性论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输变电工程为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变电站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变电站或输变电工程不属于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建设,但项目选址的唯一性需在项目环评报告中设置专章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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