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乡镇拟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文旅项目,可开展哪些旅游项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旅游码头的污水、垃圾应统一收集至保护区外处理排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家乐、宾馆酒店、餐饮娱乐等旅游餐饮项目应拆除或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文旅项目在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是否可行,须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建议根据项目类别、建设内容、涉及环境敏感区等具体情况,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判定环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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