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可以建设市民亲水步道等水上文旅项目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生态环境部《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乡级及以下道路和景观步行道应做好与饮用水水体的隔离防护,避免人类活动对水质的影响”,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亲水步道及文旅活动在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是否可行,须经环境影响评价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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