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回收建筑工地工人临时板房相关材料的回收处置企业在分拣过程中产生的无价值的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答:相关企业应按照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固废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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