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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自行处置是否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

发布日期:2026-07-06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问:某陶瓷企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煤焦油渣及酚水渣等危险废物用于了喷雾塔焚烧处置。 请问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还是属于《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第二项 使用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固体废物?

答: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自行利用处置自身的危险废物,不属于经营活动。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规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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