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建设单位涉及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九种),应按照环评文件中确定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要,填写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表并提交所在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或审核。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