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不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一)具有保证个人剂量监测质量的设备、技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个人剂量监测的其他条件。计量认证的相关事宜,请具体咨询市场监管部门认证的范围和条件,按官方回复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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