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使用Ⅲ类放射源的场所新增使用1台Ⅱ类射线装置,该场所属于已许可的辐射工作场所,但只是许可使用了Ⅲ类放射源,未许可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是否属于《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第一条第(一)节:“在已许可的生产、使用高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场所,不改变已许可的活动种类的前提下,增加生产、使用同类别或低类别放射源或射线装置,包括增加与原许可内容相同或不同的核素种类,增加同种或不同型号、参数的射线装置”,免于编制环评文件?
答:这种情况属于在已许可使用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增加活动种类,新增使用Ⅱ类射线装置,不属于《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免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技术利用项目有关说明的函》中所述免于编制环评文件的情况,需要针对该新增活动项目编制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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