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宣传教育 > 环保知识库 > 辐射放射

销售企业已备案的小于豁免量的固体放射性标准源,最终用户还需要备案吗?

发布日期:2025-04-08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问:使用小于豁免量的固体放射性标准源需要备案吗,如果销售公司已经备案了,我们使用还需要备案吗?使用时辐安证上需要增加对应的核素吗?

答:若销售公司备案已明确,最终用户无需再备案。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
主办: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660-3344605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