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宣传教育 > 环保知识库

使用环氧树脂产生的有机废气排放适用标准

发布日期:2026-07-03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问:游艇及无人机制造使用环氧树脂(或其他树脂胶)及其固化剂进行固化,该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应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还是《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答:该工序使用环氧树脂(或其他树脂胶),若为使用环氧树脂胶胶黏剂,建议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附件:
主办: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标识码:4415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网站地图 联系方式:0660-3344605 版权所有: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