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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局长在线访谈:上半年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省第一

发布日期:2018-07-14 来源: 汕尾日报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昨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蔡振荣做客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直播室,就“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汕尾成为沿海经济带靓丽明珠”这一主题与网友交流。蔡振荣说,今年上半年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全省第一,综合指数为2.97、达标天数为172天、达标率为95%。

        主持人:网友“罗六天”问,如何做好汕尾的环境保护工作?

        蔡振荣: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我市多措并举,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坚决打好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指导方针,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将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任务分工,落实推进各项工作。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将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按《汕尾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地表水考核断面、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近岸海域水质达到《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水质目标考核要求。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将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关闭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和重点工业园区基础信息收集和初步采样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逐步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问题上,严格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标准,按照省市整改工作方案的要求,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

        主持人:网友“123”问,噪音问题都是环保部门管吗?

        蔡振荣:要看具体是什么噪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噪声共界定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生活噪声等四种类型。工业噪声归环保部门监管,所谓工业噪音是指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的环境噪声。除工业噪声外,其他类型噪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其他职能部门监管。

        主持人:网友“黄姐”问,我市的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怎么样?

        蔡振荣:能不能喝上干净的水一直是大众关注的问题,每年市环境监测站都会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根据去年监测结果显示,城市、县级、乡镇等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符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其中,赤沙水库水质全年均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其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汕尾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优良。

        主持人:网友“隔壁老王”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后,是不是不用验收了?

        蔡振荣: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还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而且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同时将验收报告以及其他资料档案存档备查。由此可见,仍有验收环节,而且自主验收不是随意验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节目中,蔡振荣介绍道,我市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正顺利地开展中,6月底已完成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现正进一步对清查工作信息作质量核查,预计8月份开展入户普查工作。他说,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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