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我局组织编制了《汕尾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个自然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交意见。
受理单位: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汕尾市区金湖路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邮 编:516600
电 话:0660-3344430
传 真:0660-3320382
邮 箱:395483889@qq.com
附件1 汕尾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公告(征求意见稿).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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