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罚款延期、分期缴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汕尾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汕尾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延期、分期缴纳罚款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落实上位法和上级政策要求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四条为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操作标准仍需进一步细化。制定《指引》有助于确保法律规定在基层执法中得到准确、统一适用。
(二)规范执法行为、统一操作标准的现实需求。当前法律规定存在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及各地在申请条件、审批流程、期限标准等方面存在不统一的问题。通过制定《指引》,明确适用情形、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和职责分工,可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清晰指引,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实践探索。部分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次性缴纳罚款压力较大。东莞等地已先行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借鉴先进经验,制定符合汕尾实际的《指引》,有助于在坚守环保底线的前提下体现执法温度,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激发市场活力。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
(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说明
《指引》共七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情形。规定了五种可认定为“确有经济困难”的情形,涵盖家庭生活困难、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不可抗力损失、企业经营困难及其他情形,并明确申请时应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规范期限规定。延期缴纳不超过6个月;分期缴纳的,非诉案件原则上不超过2年,涉诉案件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分期缴纳原则上按季度执行,各期数额相对均衡。
(三)细化申请内容和审查程序。申请材料包括整改情况、理由及期限、分期计划、佐证材料等。审查设置“申请—建议—审核—送达—执行”五个环节,明确5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20个工作日内作出通知的时限要求。
(四)明确职责分工。明确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法调查部门、法制审查部门具体职责,同意/不同意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需经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形成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