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背景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 2014)等法律技术规范,组织对《汕尾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开展自查评估,发现随着我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部分声功能区边界发生变化,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汕尾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执行,适应城市发展需求,防治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改善和巩固汕尾市声环境质量,编制《汕尾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补充说明。
二、编制依据
(一)《关于印发<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98号)
(二)《汕尾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汕环〔2021〕109号)“(五)4 类声环境功能”中提出公交枢纽、港口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划为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站场划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5 环境、境噪声限值”中提出铁路干线的声环境质量要求;“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中提出乡村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15190)“8.3 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中提出4类区的界定距离要求。
三、主要内容
现行《汕尾市声环境功能区区划方案》(以下简称《区划方案》)自2021年6月30日起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区划方案》要求,现对《区划方案》补充说明如下:
一、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执行。
二、市内高速公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如下:(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三、市内铁路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如下:(1)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2)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3)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公路客运站场、货运站、港口码头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铁路站场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