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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 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暂行办法>的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11 录入员:jcfj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汕环〔201848



各县(市、区)环保局:

现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为做好过渡时期我局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一、验收报告编制和验收程序

(一)对于大气污染为主的项目、水污染为主的项目或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提出验收意见并如实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验收(调查)报告。验收(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项目需配套建设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还应同时向我局提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

(二)对于噪声污染为主的项目或固体废物影响为主的固体废物处置(不含固体废物焚烧)及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我局提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由我局委托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并按照我局现有验收程序办理。

(三)2017年10月1日前,我局已受理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单位,应按照上述原则开展验收工作,并可继续交由我局委托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二、有关信息报送要求

(一)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日期、调试起止日期和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向我局及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上述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二)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报告公示期满(或收到我局验收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网址为http://47.94.79.251),按要求填报项目相关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网站信息公开的情况可作为项目验收凭证。

三、项目建设变动申报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向我局报告工程变动情况。经界定,属于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衔接

需要对危险废物经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手续,确保调试期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修订实施后,按法律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粤环函〔2017〕194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函.doc

附件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doc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82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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