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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同意汕尾市城区品清加油站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

发布日期:2015-09-29 来源: 本网讯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汕尾市城区东涌品清加油站:

你公司送来的《汕尾市城区东涌品清加油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书》和委托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编制的《汕尾市城区东涌品清加油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等有关材料收悉。2015年9月15日我局组织验收组对汕尾市城区东涌品清加油站项目的环境保护处理设施及其它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审议,形成验收组意见。根据验收组意见,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同意汕尾市城区东涌品清加油站建设项目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出要求如下:

(一)积极主动落实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强化从事环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完善、维护和管理,并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二)罐底积累的油泥需定时清理,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产生的油泥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废物代码900-249-08,企业应积极落实与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单位签订油泥、油渣处置协议,并落实油泥、油渣收集贮存的场所,做好防渗、防漏工作。危废需转移时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加油站储存的92#、95#等车用汽油属于《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中规定的第2类(易燃物质)中的低闪点易燃物质的第11种,储存场所临界量为20T。加油站管理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加油站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经常对职工进行技术素质、劳动纪律、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教育等。

(四)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环境应急能力,应急预案要报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检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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