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环函〔2017〕45号
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汕尾电厂1、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请示》和《关于申请加紧汕尾电厂一期1、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等有关材料收悉。按照《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46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汕府〔2016〕82号)的规定,我局委托深圳市粤环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汕尾电厂1、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并编制了《汕尾电厂1、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2017年1月18日,我局组织验收组对汕尾电厂1、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处理设施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审议,形成验收组意见(见附件)。根据验收组意见,该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原则同意汕尾电厂1、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同时,提出要求如下:
一、加强改造后烟气处理系统的运维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三、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附件:汕尾电厂1、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组意见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5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