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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汕尾电厂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单项项目拟作出验收意见项目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25 录入员:jcfj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项目名称

汕尾电厂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单项项目

建设单位

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

汕尾电厂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单项项目

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汕尾电厂位于汕尾市东南25km白沙湖畔的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电厂总体规划装机容量为4×600+4×1000MW,一期工程建设4×600MW等级机组(即2×600+2×660MW),二期建设4×1000MW等级机组。第一期工程分两步建设,1、2号机组装设2×600MW国产超临界燃煤机组,3、4号机组装设2×660MW超临界燃煤机组;1、2号机组已于2008年投入商业运行,3、4号机组已于2011年投入商业运行。该项目于2017年5月开始改造建设,于2017年8月投入运行。

该项目主要对4号机组锅炉烟气治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包括烟气脱硝、烟气除尘、烟气脱硫、烟气换热器的改造。建设运行后,4号机组烟气主要污染物实现了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Nm3。

该项目属于技术改造类项目,改造工程仅针对锅炉烟气治理以实现“超低排放”,不涉及电厂主体工程的变化,不新增工作人员,设备年运行5500h。该项目总投资共1240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470万元,设备购置费8169万元,安装工程费2800万元,其他费用966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该项目仅针对锅炉烟气治理以实现“超低排放”,项目仅对4号机组(660MW)配套的烟气脱硝系统、除尘系统及脱硫系统进行改造,不涉及电厂主体工程的变化。

(1)烟气脱硝超低排放改造

 汕尾电厂SCR装置的催化剂按2+1方式装填,备用层已装填催化剂,实际的运行效果并没有达到超低排放的目标。本次超低排放改造采用脱硝系统运行三层催化剂,并更换初装的2层催化剂。

烟气除尘超低排放改造

汕尾电厂4号机组电除尘器改采用静电除尘器提效改造+脱硫系统除尘+湿式电除尘器技术,其中静电除尘器提效采用低低温电除尘器技术,该技术方案不对脱硫塔的除雾器进行升级改造,在脱硫塔出口增加湿式静电除尘器。

(3)烟气脱硫超低排放改造

汕尾电厂4号机组现有脱硫系统设计方案为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法。该项目脱硫工艺改造采用单塔单循环提效方案,在吸收塔最下层喷淋层至入口烟道顶面之间的区域内安装气流均布装置,使吸收塔入口、喷淋层下方烟气均流并同时产生可控湍流,增加烟气与浆液的接触面积,提升吸收塔整体脱硫效率,避免烟气偏流短路现象。原4层喷淋层更换高效滤嘴,新增一层喷淋层。

(4)烟气换热器改造

该项目对烟气换热器进行改造,拆除现有回转式GGH,与低低温电除尘器改造相结合,增设烟气换热器,在锅炉空气预热器与静电除尘器之间加装烟气降温段,吸收塔与烟囱之间加装烟气升温段。

(5)超低排放改造目标

项目建成后,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mg/Nm3、35mg/Nm3、50 mg/Nm3。

     建设单位于2017年2月委托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汕尾电厂3、4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报告表于2017年3月17日通过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批准。该项目主要对4号机组锅炉烟气治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包括烟气脱硝、烟气除尘、烟气脱硫、烟气换热器的改造。建设运行后,4号机组烟气主要污染物实现了超低排放,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 mg/Nm3、35mg/Nm3、50 mg/Nm3。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废水

该项目实施前后职工定员不增加,因此不新增生活污水。技改前工程淡水耗水量为565.82m3/h(311.2×104t/a),技改过程中,因增设湿式电除尘器,两台机组耗水耗水量共增加29.92×104t/a,设计将湿式电除尘器的排水直接排入脱硫吸收塔。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产生的废水经原有脱硫水处理装置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2.废气

该项目运营后废气主要为SO2、NOx、烟尘。技改项目完成后,脱硝效率由80%提高到85.7%,NOx排放浓度保证达到排放标准50 mg/m3;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由99.61%提升至99.91%,增设湿式除尘器(除尘效率83.4%),烟尘排放浓度达到10mg/m3以下;脱硫效率由96%提升至99.2%,SO2排放浓度保证达到标准35mg/m3,污染物排放明显减少。

验收监测期间,汕尾电厂4号机组产生的烟气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均达到国家(发改能源[2014]2093号)、地方(粤发改能电函[2015]2102号)关于燃煤机组排放限值的相关规定(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mg/Nm3)。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标准限值的要求,即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0.03 mg/m3、烟气黑度不大于1。

3.噪声

该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改造的、新增的泵类、风机等。项目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减震、隔音、消声等措施。

验收监测期间,该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标准限值,即昼间≤65dB(A),夜间≤55 dB(A)。

4.固体废物

经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调查,该项目实施后,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的除尘灰、锅炉排渣、脱硫石膏以及拆卸的 GGH 材料及生活垃圾。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该项目产生的拆卸的 GGH 材料出售给汕尾红海湾东达实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处理;除尘灰、脱硫石膏等交由粤电集团下属广东天能投资有限公司统一清外卖进行综合利用;项目产生的脱硝催化剂由浙江浙能催化剂技术有限公司协助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

   5.环保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已经编制了《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于2016年10月28日在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同时,还制定了环保管理制度,明确了各责任人员的职责。

验收监测单位

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受理时间

2017年9月25日

公众参与情况

 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验收监测报告

见附件。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采取信函、传真或留言方式,向我局提出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注明“对某项目验收审批的意见或建议”,并留下联系方式(姓名、地址、电话、或者邮箱等),以便我们及时答 复反馈。

受理单位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

516600

邮寄地址

汕尾市城区凤苑路十五栋

传真电话

0660-3320382    0660-334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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