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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城区江牡岛东E区现代化海洋牧场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08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审批《汕尾城区江牡岛东E区现代化海洋牧场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予公示5个工作日(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2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海滨大道中2622号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邮编:516600
       联系电话:0660-3238218

  传     真:0660-3320382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汕尾城区江牡岛东E区现代化海洋牧场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

建设单位

汕尾市城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建设地点

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江牡岛东侧海域约68m处

环评机构

广东绿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汕尾城区江牡岛东E区现代化海洋牧场开放式养殖用海项目位于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马宫街道江牡岛东侧海域约68m处,用海面积57.2495公顷。项目拟建设模块式自动化蚝排24组(尺寸为37.1m×10.9m),周长90m圆形重力式网箱3个,周长110.4m方形网格重力式网箱4个,工作平台1个(总建筑面积1240m2,绕平台环形设置16个垂钓点;在平台东南西北四个方向设置建筑区,即东侧设置自动投料区,西侧设置员工宿舍及食堂,北侧设置控制中心及员工休息区,南侧分别设置仓库、发电机房、电池机房及消防泵房;在自动投料区旁边设置楼梯,下方设置靠泊平台)。项目主要从事开放式养殖活动,年产网箱养殖海鲡鱼、鮸鱼、金鲳鱼等约1734.74t,年产吊养蚝类932.96t。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7.285万元。项目总工期24个月,其中海上施工工期12个月。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施工期

项目施工期采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水环境保护措施、大气环境保护措施、声环境保护措施、固体废物保护措施。应合理安排施工计划,严控施工范围,优化平面布局和施工方案,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在工程区附近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浮标和警示牌,加强船舶及设备管理,加强施工监督管理,严禁向海域内随意排放和丢弃污染物。项目施工期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分别经船舶含油污水收集舱、船舶自备的临时污水储存柜收集,船舶靠岸后,含油污水用泵抽到专用运污船上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一步进行处理,生活污水收集上岸后,经专用污水运输车运输至汕尾市市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船舶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排放控制要求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等相关要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施工废弃物等固体废物应全部回收,分类收集,上岸后,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接收处理;建筑材料下脚料、断残钢筋头、包装袋、废旧设备等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其余建筑垃圾运至政府部门指定的位置处置或综合利用;废弃绳索、浮漂等施工废弃物交由回收公司回收利用或交由环卫部门处置。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发生燃油泄漏事故及其他导致水质不达标事故时,应及时治理。

(二)运营期

(1)废水。项目运营期不得超出批准的用海范围养殖,合理控制养殖规模、密度,科学投饵,根据养殖监控数据反馈,动态控制养殖规模,加强养殖管理,养殖过程中不添加药剂,通过定期在饲料中添加适量维生素或乳酸菌制剂增强鱼类抵抗力。船舶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放执行《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分别经船舶含油污水收集舱、船舶自备的临时污水储存柜收集,船舶靠岸后,含油污水用泵抽到专用运污船上交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一步进行处理,生活污水收集上岸后,经专用污水运输车运输至汕尾市市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网箱清洗废水经污水管网进入汕尾市市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2)废气。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有船舶、机械等燃油废气以及商品成鱼收获上岸后产生的臭气。商品成鱼收获上岸后应及时转运、密闭运输;工作船舶、机械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加强船舶的日常维修保养。船舶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排放控制要求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等相关要求。

(3)噪声。项目运营期应选用低噪声船舶设备,做好日常船舶维护,加强船舶及设备管理,保持其良好运转,控制鸣笛,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

(4)固废。项目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上岸后交由环卫部门接收处理。换网、网箱维护产生的废弃管铁、绳线边角料、废弃网衣分类收集,上岸后可回收的尽量回收综合利用,不可回收的交由具有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环保服务公司统一外运处置。养殖过程死亡的养殖鱼/贝类应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水产养殖动物疫病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农渔养函〔2022〕116号)以及《病死水生动物及病害水生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SC/T7015-2022)等相关要求,采用密闭容器盛放在平台仓库内,并及时运到岸上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海抛、食用、做养鱼饲料。

(5)生态环境。项目运营期应对项目及其周边的海洋生态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掌握海洋生态环境的发展变化趋势,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养殖过程中应科学控制养殖密度,选择健康的鱼苗投放。定期检查、维护养殖设施,及时更换破损绳索、网衣等,避免跑锚、养殖设施移位。

(6)环境风险。项目运营期采用养殖病害风险防范措施、赤潮风险防范措施、自然灾害防范对策措施、溢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通航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应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足量的风险应急设施及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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