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环限字[2012]01号
海丰县梅陇镇合泰电镀厂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41521000014026
组织机构代码:55365685–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施培权
地 址:海丰县梅陇镇东一栋山脚王山下
邮政编码:516477
一、事实与证据及法律依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擅自增大生产量,污水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导致排污超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2012年04月12日海丰县环境监察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2、2012年05月11日海丰县环境监察分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壹份;
3、2011年09月19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
4、2012年04月13日海丰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
二、限期治理的依据、内容与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治理。
你单位必须于2012年09月30日之前,完成以下治理任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污染物种类 |
PH值 |
悬浮物 |
CODcr |
总铭 |
总铜 |
总镉 |
总CN |
计量单位 |
____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
6--9 |
60 |
90 |
1.5 |
0.5 |
0.1 |
0.3 |
三、告知相关后果和法律权利
1、相关后果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自行选择治理具体措施,及时制定限期治理方案,明确具体的治理措施、进度安排、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备案。
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超标的,我局可以直接责令限产限排或停顿整治。
你单位应在完成限期治理任务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解除限期治理申请书,并附相关的监测报告等资料。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我局将报请海丰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2、法律权利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海丰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