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址 | 审批时间 | 审批文号 | 批复文件 |
1 | 汕尾市城区顺旺石雕加工厂新建项目 | 汕尾市城区顺旺石雕加工厂 | 汕尾市城区东涌东家冲村牛公农山 | 2019年3月18日 | 汕环函〔2019〕35号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尾市城区顺旺石雕加工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2 | 汕尾市城区灿兴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 | 汕尾市城区灿兴石料加工场 | 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汾一村牛角栏荒地 | 2019年3月26日 | 汕环函〔2019〕46号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汕尾市城区灿兴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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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汕尾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电话:0660-3348879,传真:0660-3348879。
联系地址:汕尾市城区金湖路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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