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㈠拟申报单位对照《汕尾市生态示范村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自评,自评达到要求后由其政府或领导机构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提出申请考核验收报告。
㈡县(市、区)环保局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报告,于6月15日前报市环保局。推荐报告须附下列申报材料:
1、申请考核验收报告;
2、创建生态示范村工作总结报告;
3、生态示范村建设规划;
4、创建生态示范村指标达标情况表;
5、有关指标达标情况证明材料。
二、考核验收
㈠市环保局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科和宣教中心负责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㈡6月下旬~7月,市环保局组织考核组对申报市级生态示范区的单位进行实地考核和资料核查,提出考核验收意见,报市环保局局务会议审定。
三、命名
审定通过验收的创建单位,由市环保局命名“汕尾市生态示范村”,并颁发牌匾。
四、复查
对被授予“汕尾市生态示范村”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环保局每两年一次对辖区的生态示范村进行复查,市环保局不定期进行抽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所在地环保局可提出限期改进要求,不能落实的,由县(市、区)环保局报请市环保局取消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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