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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评审和报批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06-12-19 来源: 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 字体: [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一、工作依据

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的工作依据是《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2]159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建广东省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工作,对经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局科技处。负责广东省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申报材料进行材料规范性审查;组织对申报点实地考察;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建立和管理评审资料和档案。

三、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申报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关于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请示;

2.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

3.拟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规划(根据《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大纲》编写,应附拟建生态功能保护区位置图、规划图等相关图件资料及影像资料)。

(三)评审和报批程序

1.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受理申报函复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或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2.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合格的拟建生态功能区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省环境保护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由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二)申报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申报材料包括:

1、关于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请示

2、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制)

3、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位置图、规划图等相关图件资料及影像资料)。

(三)申报材料通过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论证后,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报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附申报材料)。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考察和评审,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五、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程序

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申报审批程序与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相同。


2、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制)

3、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附拟建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位置图、规划图等相关图件资料及影像资料)。

(三)申报材料通过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论证后,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报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附申报材料)。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考察和评审,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五、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申报审批程序

地(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立,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申报审批程序与建立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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