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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9-16 录入员: 来源: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汕环〔2020〕139号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即日起,对餐饮业油烟污染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餐饮服务业,是指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快餐店、企事业单位和学校食堂及其他产生油烟的场所。

  二、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取缔。

  三、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者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五、禁止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者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油烟净化装置的安装及维护所需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餐饮服务单位自行承担。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举报。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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