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对黄标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区域限行范围:东至湖滨大道、香洲路;南至通航路、海滨大道;西至城南路、红海大道中;北至红海大道东、红海大道。
二、在上述限行区域内,禁止一切黄标车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通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等特种车辆除外。
三、对于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本通告所称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以及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特此通告。
汕尾市环境保护局 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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