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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环境保护局、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3-2015)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22 来源: 本网讯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正文:

汕尾市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

(2013-2015)

工业锅炉作为煤炭消费大户,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工业粉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为整治高污染锅炉、推进燃料清洁化进程,减少煤炭使用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人体健康,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2年-2015年)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控制重点

(一)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燃料清洁化、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推进小型工业锅炉更新替代;全面实施大中型工业锅炉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等控制措施。2015年底前,更新替代全市4蒸吨/小时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4蒸吨/小时~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 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应改燃清洁能源或实施烟气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二)工作重点

以工业燃煤锅炉为整治重点。重点控制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汕尾市内各种容量的用于生产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也适用于单台出力在45.5兆瓦(65蒸吨/小时)以下的发电锅炉(煤粉发电锅炉除外)。

二、工作任务

(一)调整结构,推动燃料使用多元化

1.推进燃料结构清洁化

大力推行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对环境污染小或无污染的清洁能源替代燃煤,实现工业锅炉清洁能源供应和消费多元化。加大天然气供应项目推进力度,努力提高清洁能源在工业锅炉中的使用比例。燃用低硫优质煤替代原煤。严格控制工业锅炉燃料含硫率,禁止燃用含硫量高于1.5%的燃料,燃煤含硫量必须控制在0.6%以下,灰份不超过15%,燃油含硫量必须控制在0.8%以下。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全市能源发展战略,构建适宜本地经济发展、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能源结构。

2.有条件地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9〕797号)要求,在生物质成型燃料供应(来源、品质)有保证,城市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作为一种替代燃料,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并执行《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的要求。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生物质成型燃料有新标准、新规定或新政策时,从其规定。

(二)合理布局,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到2013年底,各县(市、区)均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划定面积应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60%以上。

2.禁燃区内工业锅炉燃料使用要求

禁燃区内工业锅炉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等高污染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燃料,已建成的不符合要求的工业锅炉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

(三)严格准入,把好新建项目审批关

1.限制高耗能和高污染工业锅炉项目建设

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锅炉项目建设,禁燃区内新建锅炉要符合工业锅炉燃料使用要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和经国家、省政府批准设定的各类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工<产>业园区”)禁止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

2.新建锅炉应严格执行排放限值要求

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新建工业锅炉须配套先进污染治理设施,如同步安装高效脱硫除尘设施、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烟气脱硝设备等,同时要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新建工业锅炉必须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四)热电联供,更新替代分散和高污染锅炉

通过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利用热电厂或大型企业余热对周边地区实施集中供热等方式,更新替代燃煤工业锅炉。

1.大力发展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

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各地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区域供热规划,合理布局集中热源点和供热管网,逐步扩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各类工(产)业园区应当实施热电联供或集中供热改造,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配备完善的供热系统,积极发展“热-电-冷”三联供。新建工(产)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或规划建设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尚不具备条件实施集中供热的,园区工业锅炉应优先使用清洁能源,并分步推进园区集中供热系统的规划和建设。大力推进供热方式多样化,积极开展小型燃机热电(冷)联产系统、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冷)联产系统的开发应用。现有工(产)业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园区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污染防治工作。

2.按时完成高污染和高能耗锅炉更新替代

利用实施集中供热、改燃清洁能源等方式,取代分散、小型工业锅炉供热。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热网覆盖范围内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必须限期全部依法予以拆除;热网覆盖范围外的分散锅炉应符合本方案关于燃料使用及高污染禁燃区的要求。同时,鼓励4蒸吨/小时(含4蒸吨/小时)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4至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改燃清洁燃料,2015年底前完成比例要达到30%以上。

(五)技术支撑,确保在用工业锅炉稳定达标排放

在用锅炉须符合本方案关于燃料使用及各地关于高污染禁燃区的要求。仍不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时,要通过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采取洁净煤燃烧技术或安装先进的脱硫除尘、降氮脱硝设备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燃油工业锅炉应装设烟气排放在线连续监测仪器,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1.升级改造锅炉燃烧系统

积极推进工业锅炉燃烧技术升级改造,重点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将型煤、高效脱硫剂等洁净燃煤技术的研制及产业化列为治理煤烟污染控制的关键技术。

2.加强工业锅炉脱硫除尘技术应用

二氧化硫和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锅炉必须采用脱硫、除尘技术,大型燃煤工业锅炉必须进行烟气脱硫治理。定期对脱硫除尘设施进行维护,强化工业锅炉脱硫工程的监控和后评估。不符合排放限值强制性标准要求的10蒸吨/小时以上和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的工业锅炉应改造为节能环保燃烧方式,改燃清洁能源或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全面控制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排放

氮氧化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锅炉须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开展烟气脱硝治理,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烟气脱硝改造。全市规模在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要安装低氮燃烧设施,规模在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工业锅炉除安装低氮燃烧设施外还鼓励建设烟气脱硝工程,同步配套完善DCS系统,并加强对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

多渠道拓宽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天然气主干管网和支线管网建设,保障工(产)业园天然气供应,推动电、液化石油气及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燃料的生产和供应。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新型能源及配套设施的有关标准,规范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制造企业准入和生产,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企业具有稳定、充足的原料来源供应,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清洁化,为工业锅炉能源结构调整提供多元化保障。

(二)构建锅炉污染整治与减排考核体系

各地要高度重视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认真划定和适时调整高污染禁燃区范围,制定本地区整治计划,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多部门联动,将贯彻实施本方案与污染物减排考核相结合。“十二五”末,全市将开展工业锅炉整治方案终期评估,并结合我市“十二五”总量减排规划要求,对各地关于本方案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各地“十二五”污染减排考核评估体系和环境保护任期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三)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各地应科学制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通过合法有效的手段,督促责任单位根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工作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组织环保、质监、节能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工业锅炉防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以重点工程项目为工作重点,通过抽查、巡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确保清洁能源和低硫燃料的有效使用、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提高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平。各地环保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锅炉整治情况工作台账(见附件1)。

(四)加大工业锅炉污染物监测力度

建设完善工业锅炉在线监测装置,确保在线监控数据稳定有效,并与市环保局联网,建立动态管理。各地应加大监督性监测力度,提高污染源日常监督性监测能力,对重点企业(见附件2)实行一年不少于二次的日常监督性监测,并通过不定期的抽查监测,监督工业锅炉达标排放。如属于国控、省控重点监管企业,其日常监督性监测频次按相关规定执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和不定期的抽查监测作为调整排污费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锅炉污染整治科技支撑

在市级相关科技专项计划中,加大对工业锅炉燃烧设备升级改造和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鼓励多渠道对工业锅炉洁净煤燃烧技术、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技术和节能减排等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并开展工业锅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研究。加快引进国外先进的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控制技术,积极开发、推广和应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和烟气脱硝技术。

(六)加大污染控制资金筹措力度

各地要将工业锅炉污染防治作为污染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将更新替代分散、高污染小锅炉作为工业锅炉整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热电联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融资渠道。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企业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向上级申请锅炉更新替代或锅炉整治的专项补助资金,推动企业尽早搬迁,更新、治理,加快工业锅炉污染整治进程。

(七)广泛开展锅炉污染整治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业锅炉污染治理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积极举报各种违反本方案规定的工业锅炉污染排放行为。提高全社会对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环保人员业务能力水平,普及工业锅炉污染危害及控制知识,积极构建公众参与平台,不断增强公众参与能力,强化舆论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五、职责分工

工业锅炉治理工作在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进行。各地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锅炉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十二五”污染减排的重要措施之一,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严格考核。

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本地区责任主体,负责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贯彻落实本地工业锅炉污染的准入、更新替代和整治工作,引导工业企业进行企业技术升级和转型。

市环保局负责对工业锅炉污染物排放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排放口的监督性监测检查、技术指引,利用污染减排和总量核查推进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

市发改局、经信局负责推进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淘汰落后产能,改善能源结构,确保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及新型高效、清洁燃料的推广,更新替代高污染高耗能锅炉。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有关工业锅炉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财政政策,管理和监督有关支持污染防治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市质监局不受理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的锅炉的新装、移装。

六、术语解释

(一)清洁能源是指: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①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 运动粘度不大于20mm2/s(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设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②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设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规定的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棒状、块状或颗粒状燃料,当其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正常燃烧后的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锅炉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最严标准,且一氧化碳排放浓度&le;200mg/m3,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和二噁英满足相应排放标准要求时,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三)小型锅炉是指:单台容量在4蒸吨/小时以下的工业锅炉。

(四)中小型锅炉是指:单台容量在2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20蒸吨/小时)的工业锅炉。

(五)附件2所列为汕尾市重点项目,各地应在完成重点项目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要求完成辖区内全部工业锅炉的污染整治工作。

(六)如无特别说明,本方案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附件:1.汕尾市工业锅炉治理情况工作台账

2.汕尾市各地需进行更新替代和烟气治理的工业锅 炉重点项目表

 3.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治理技术指引


 

附件1

汕尾市工业锅炉治理情况工作台账

序号

地市

区/县

企业

代码

企业

名称

行业

类别

行业类别代码

锅炉参数

燃料消费情况

脱硫设施

脱硝设施

除尘设施

完成治理时间

锅炉

编号

锅炉

类型

规模(蒸吨/小时)

投入使用时间

燃料

名称

燃料

含硫率(%)

燃料消费量

单位(吨)

脱硫

技术

脱硫

效率(%)

脱硝

技术

脱硝

效率(%)

除尘

技术

除尘

效率(%)

 

 

 

 

 

 

 

 

 

 

 

 

 

 

 

 

 

 

 

 

 

 

 

 

 

 

 

 

 

 

 

 

 

 

 

 

 

 

 

 

 

 

 

 

 

 

 

 

 

 

 

 

 

 

 

 

 

 

 

 

 

 

 

 

 

 

注:锅炉“投入使用时间”应填报锅炉投产的具体年月日期,而非锅炉自投产以来已经使用的时间。

 

 

 

 

附件2                 汕尾市各地需进行更新替代和烟气治理的工业锅炉重点项目表

                                   (本表格清单引自2012年污染源普查更新数据)

表1  汕尾市各地需进行更新替代和烟气治理的重点工业锅炉数量汇总表

地区

4t/h以下

使用8年以下4-10t/h(不含本数)

10t/h-20t/h(不含本数)

20t/h以上锅炉

数量/台

规模/蒸吨

数量/台

规模/蒸吨

数量/台

规模/蒸吨

数量/台

规模/蒸吨

城区

5

12.4

-

-

-

-

-

-

陆丰市

10

25.6

-

-

-

-

-

-

海丰县

22

58.7

2

12

4

40

-

-

陆河县

4

8

-

-

-

-

-

-

红海湾

1

1.0

-

-

-

-

-

-

合计

42

105.7

2

12

4

40

-

-

 


 

                     表2  4t/h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淘汰重点项目表

序号

地区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锅炉序号

规模(蒸吨)

1

红海湾

汕尾市红海湾丰盛针织厂

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

1

1.0

2

城区

汕尾嘉伦服装有限公司

纺织服装制造

1

1.7

3

 

汕尾市奥米格服装有限公司

纺织服装制造

1

1.0

4

 

汕尾天浩珠宝饰品有限公司

棉、化纤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1

1.7

5

 

汕尾市仁裕轻质砖厂有限公司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1

4.0

6

 

汕尾市仁裕轻质砖厂有限公司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2

4.0

7

海丰县

海丰县金公子服装有限公司

纺织服装制造

1

2.0

8

 

汕尾市可喜可乐有限公司

碳酸饮料制造

1

2.0

9

 

海丰县公平镇威制衣厂

纺织服装制造

1

1.0

10

 

海丰县公平长胜制衣厂

纺织服装制造

1

1.0

11

 

海丰县李记服装厂

纺织服装制造

1

1.7

12

 

海丰县旺财服装厂

纺织服装制造

1

1.0

13

 

海丰县一佳服装厂

纺织服装制造

1

4.0

14

 

海丰县美华针织厂

毛针织品及编织品制造

1

4.0

15

 

海丰县公平盛达服装厂

纺织服装制造

1

2.0

16

 

海丰县海崇畜牧发展有限公司

畜禽屠宰

1

2.0

17

 

海丰县大流服饰实业有限公司洗涤厂

纺织服装制造

1

4.0

18

 

海丰县东成纸品有限公司

纸和纸板容器的制造

1

4.0

19

 

广东凯利来衬布实业有限公司

纺织服装制造

1

4.0

序号

地区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锅炉序号

规模(蒸吨)

20

海丰县

广东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

纺织服装制造

1

2.0

21

 

汕尾市来吉奇服装有限公司

纺织服装制造

1

2.0

22

 

海丰县鸿发防邹洗涤有限公司

纺织服装制造

1

4.0

23

 

海丰县福兴拉链有限公司

棉、化纤印染精加工

1

4.0

24

 

海丰县百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纺织服装制造

1

4.0

25

 

海丰县运达时皮业有限公司

皮革鞣制加工

1

4.0

26

 

海丰县老区顺发服装防邹厂

纺织服装制造

1

1.0

27

 

海丰县城东亿派服装厂

纺织服装制造

1

2.0

28

 

海丰县公平威仕曼服装厂

纺织服装制造

1

2.0

29

陆河县

麦卡电工器材(陆河)有限公司

云母制品制造

1

2.0

30

 

麦卡电工器材(陆河)有限公司

云母制品制造

2

2.0

31

 

麦卡电工器材(陆河)有限公司

云母制品制造

3

2.0

32

 

麦卡电工器材(陆河)有限公司

云母制品制造

4

2.0

33

陆丰市

陆丰市万鑫皮革厂有限公司

皮革鞣制加工

1

2.0

34

 

陆丰市万鑫皮革厂有限公司

皮革鞣制加工

2

2.0

35

 

陆丰市中泰酒业有限公司

白酒制造

1

1.0

36

 

陆丰市新兴利纺织有限公司

棉、化纤纺织加工

1

1.7

37

 

广东全美实业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其他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1

2.0

38

 

陆丰市德泰丰饲料原料有限公司

水产饲料制造

1

4.0

39

 

陆丰富荣针织有限公司

针织品、编织品及其制品制造

1

2.9

序号

地区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锅炉序号

规模(蒸吨)

40

陆丰市

陆丰市新鑫实业有限公司

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1

2.0

41

 

陆丰市城东金达皮革厂

皮革鞣制加工

1

2.0

42

 

陆丰市新雅纱线加工厂

毛染整精加工

1

2.0

       

 

 表3  使用8年以上(截至2015年)4-10t/h(不含本数)燃煤工业锅炉淘汰重点项目表

序号

地区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锅炉序号

规模(蒸吨)

1

海丰县

广东凯利来衬布实业有限公司

纺织服装制造

2

6.0

2

 

海丰县协祥盛染织有限公司

毛染整精加工

2

6.0

 

          表4 10t/h-20t/h(不含本数)燃煤工业锅炉烟气治理重点项目表

序号

地区

企业名称

行业名称

锅炉序号

规模(蒸吨)

1

海丰县

敏兴毛织(海丰)有限公司

毛纺织

1

10

2

 

纬兴毛织(海丰)有限公司

毛纺织

1

10

3

 

海丰县联岭针织有限公司

毛纺织

1

10

4

 

海丰县协祥盛染织有限公司

毛染整精加工

1

10


 

附件3

 

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治理技术指引

 

1. 燃烧设备升级、改造

1.1 循环流化床锅炉采用的是高效低污染清洁燃烧枝术,具有强化燃烧和传热、燃烧效率高、燃料适应性广和排放污染物少等特点,10t/h(7MW)及以上新建、改建燃煤锅炉宜优先采用。

1.2 电锅炉具有清洁、可靠等优点,1t/h以下锅炉应优先采用。

1.3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以固化生物质为燃料,在保证生物质燃料来源、品质前提下,具有污染物排放浓度低等优点,可作为重污染锅炉改造时使用,但应以燃气的排放标准来要求。

1.4 大力推进供热方式多样化,积极开展小型燃机热电(冷) 联产系统、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冷)联产系统的开发应用。              

2.脱硫除尘技术

2.1 中小型燃煤工业锅炉提倡使用工业型煤、低硫煤和洗选煤。采用低硫含量的燃料烟气仍不达标的,需采用烟气脱硫除尘治理技术。

2.1.1 新建、扩建和改建锅炉烟气除尘脱硫宜优先采用干法除尘(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湿法脱硫技术。

2.1.2 在用锅炉,已配有治理设施但不满足标准限值的,宜采用如下改造工艺:

2.1.2.1 已配有湿法除尘装置的,可在前面加装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将原有的湿法除尘装置改造为湿法脱硫装置,增加脱硫循环水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2.1.2.2 已配有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的,可在后面加装湿法脱硫器,增加脱硫循环水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2.1.2.3 已配有湿法除尘装置的,可再增加一级湿法除尘脱硫设施,如高效旋流板、吸收液鼓泡床等高效除尘脱硫装置,增加脱硫循环水系统及增加配套设施。

2.1.2.4 已配有旋风除尘器装置的,可在后面增加一级高效湿法除尘脱硫设施,增加脱硫循环水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2.1.2.5 未加任何除尘脱硫治理设施的小型燃煤锅炉,由于除尘脱硫投资及运行成本较高,建议改燃天然气等清洁燃料。

2.2 大中型燃煤工业锅炉应优先采用先进锅炉燃烧技术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如循环流化床技术。烟气除尘应采用高效静电除尘器或布袋除尘器;烟气脱硫宜采用湿法脱硫技术或循环流化床技术。

2.3 在用燃重油锅炉宜改燃含硫量低于0.2%的柴油或天然气,如需采取除尘脱硫治理措施的,宜采用湿法高效除尘脱硫技术。

2.4 湿法脱硫工艺吸收剂可利用锅炉自排碱性废水或企业自排碱性废液,但应保证足够碱度。

2.5 当安装烟气除尘脱硫设备时,设备的寿命应在15年以上;主要工艺控制参数宜实现自动化控制,同时应配有脱硫吸收剂消耗量的计量装置;脱硫产物应稳定化或经适当处理,没有二次释放二氧化硫的风险;脱硫产物和外排液无二次污染且能安全处置;投资和运行费用适中;脱硫设备可保证连续运行。

3. 氮氧化物治理技术

3.1 优化燃烧控制技术

优化燃烧控制技术包括低氮燃烧技术、烟气再循环技术、低过量空气技术、燃烧分级技术、空气分级技术、纯氧燃烧技术等,应作为锅炉氮氧化物控制的首选技术。

3.2 烟气脱硝技术

3.2.1 当采用优化燃烧控制技术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达标或不满足总量要求时,应采用烟气脱硝技术对锅炉烟气进行治理。

3.2.2 烟气脱硝技术主要有:选择性催化还原技术(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SN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与选择性催化还原联合技术(SNCR-SCR)及其他烟气脱硝技术。

3.2.3 各企业可根据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情况,合理采用SNCR、SCR、SNCR-SCR或其它可用技术进行改造。

3.3 烟气脱硝还原剂的选择

3.3.1 还原剂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安全、环保、经济等多方面因素。

3.3.2 选用液氨作为还原剂时,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3.3.3 位于人口稠密区的烟气脱硝设施,宜选用尿素作为还原剂。

3.4 烟气脱硝二次污染控制

3.4.1  SCR和SNCR-SCR氨逃逸控制在2.5mg/Nm3(3ppm,干基,标准状态)以下;SNCR氨逃逸控制在8mg/Nm3(10ppm,干基,标准状态)以下。

3.4.2 失效催化剂应尽可能采用再生处理,无法再生的失效催化剂按《火电厂烟气脱销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的要求进行处理。

4. 新技术开发

4.1 鼓励高效低氮燃烧技术及适用型循环流化床锅炉的开发和应用。

4.2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烟气脱硝技术、脱硫脱硝协同控制技术以及氮氧化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4.3 鼓励低成本高性能脱硝催化剂原料、新型催化剂和失效催化剂的再生与安全处置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4.4 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大气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含氨逃逸在线监测设备)。

4.5 鼓励研究开发脱硫副产品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和装备。

5. 日常运行管理

5.1 锅炉烟气治理设施应与锅炉主体纳入同步管理,并设置专人维护管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5.2 建立、健全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检修规程和台账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稳定可靠地运行。

5.3 烟气脱硫中的烟气治理尾液应采用闭路循环,减少外排;脱硫副产品过滤、增稠和脱水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应循环使用。烟气脱硫外排液排入海水或其它水体时,烟气治理尾液应经无害化处理,并须达到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应加强对重金属元素的监测和控制,不得对海域或水体生态环境造成有害影响。

5.4 采用液氨作为还原剂时,应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5 锅炉使用企业对失效且不可再生的脱硝催化剂应严格按照《火电厂烟气脱销工程技术规范-选择性催化还原法》(HJ562-2010)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6. 日常监督管理

6.1 单台容量20t/h(14MW)及以上的锅炉应按照规范装配在线连续监测装置,采取必要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对运行数据、记录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其中65t/h及以上锅炉必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验收,20t/h及以上锅炉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验收。

6.2 烟气处理设施不得随意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或故障造成处理设施停运,企业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6.3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锅炉烟气排放情况、烟气处理和在线监控装置的运行情况以及日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

6.4 鼓励公众对冒黑烟、烟气有异味等扰民锅炉企业进行监督和投诉,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映实际情况。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予以重视,尽快调查并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6.5 加强氨逃逸的监督管理,各市级以上监测站应开展氨逃逸监测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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